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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时间:2014-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举 报 须 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的注意事项 
    1、写清、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等。举报事实应力求真实详尽(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

2、举报可采取署名或不署名的方式。

3、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4、举报人应注意必要的自我保护,对所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遭遇打击报复等情况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举报人不宜将同一内容的材料多处报送。

5、对违纪案件可直接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

 

五、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的权利:

1、举报人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等举报方式和署名、匿名举报的选择权;

2、举报人发现接待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要求其回避权;

3、举报人有要求为其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权;

4、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有查询和要求答复权;

5、举报有功人员有获得物质、精神奖励权。

举报人的义务:

1、任何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

2、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举报人应当遵守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六、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七、举报中心答复、查询署名举报的有关规定 
    1、凡属真实姓名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7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

2、凡属真实姓名并留有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材料后10日内,举报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举报人对其举报材料的处理结果。

3、举报人查询对其举报材料处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亲自来院查询。本院不接受电话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

4、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查询时,应对查询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和必要的询问。

5、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一般采用信函的方式。信函用普通信封挂号发出。用电话方式答复举报人的,工作人员制作电话记录。因举报人通讯地址不详,无法与之联系的,存档备案。

6、凡来院查询并已告知其对举报材料处理结果的,不再书面答复。

7、对匿名举报的,举报中心不予答复,也不接受查询。

 

八、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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