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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时间:2020-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鉴定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鉴定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2.获得保护权

如果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你采取保护措施。

3.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权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二、诉讼义务

1.依法如实鉴定、出庭作证的义务

你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地进行鉴定,故意作虚假鉴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通知你出庭作证的,你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的义务

你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对知悉的案件情况或材料保密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

你对于因在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案件情况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