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区检察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同时,发现李某某、朱某某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数千条,侵害众多当事人的权益,及时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后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款3640元并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2.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城区个别售楼企业违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某街道办事处违法公开低保户敏感信息数万条后,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先后对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整治违法收集、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确保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3.融入社会治理,共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区检察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城区多家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违法出售业主个人信息,为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遂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堵住治理漏洞,建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公民信息保护工作,共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